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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置 ( 106年10月06日)
第 1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部門主管、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