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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第 三 節 期貨信託事業 ( 106年10月06日)
第 29 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占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應依本會規定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但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