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五 章 附 則 ( 106年10月06日)
第 49 條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