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置 ( 106年10月06日)
第 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