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遴選之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證券、期貨、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證券、期貨或金融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