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11 條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