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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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1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