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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5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之規定提撥賠償準備金。

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