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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5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除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