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7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參加人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參加人因投資關係,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