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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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9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轉投資。
七、變更保管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