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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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帳戶之開設與管理
( 112年12月29日)
第 11 條
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
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
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
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
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