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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有價證券之送存與領回 ( 112年12月29日)
第 18 條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

前項清單應按參加人自有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