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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2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