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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有價證券之送存與領回 ( 112年12月29日)
第 20 條
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或客戶別混合保管之,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

前項經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由參加人或其客戶按送存之數量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