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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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有價證券之送存與領回
( 112年12月29日)
第 22 條
參加人向保管事業申請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分別自有與客戶所有造具申請領回清冊,載明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依保管事業所訂時間送交保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