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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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12年12月29日)
第 30-2 條
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消滅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通知保管事業自其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帳簿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出質人之參加人並應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