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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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12年12月29日)
第 30-3 條
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有價證券,其質權實行係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者,由保管事業自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專戶或交付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
前項有價證券之質權實行係由質權人領回辦理或自行拍賣者,集中保管事業應依質權人之參加人之通知,自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出或依據拍賣結果辦理帳簿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