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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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12年12月29日)
第 30-4 條
質權人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者,保管事業應依質權人之參加人之通知,由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並由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