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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12年12月29日)
第 30-5 條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者,應編製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連同該次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送交保管事業。

保管事業依前項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所載,於交付日撥入客戶於參加人開設之帳戶;證券所有人未於參加人開設帳戶者,其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登載於保管事業之發行人帳簿之登錄帳部分。

保管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帳簿劃撥交付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二項之證券所有人,應先於參加人處開設帳戶並於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有價證券轉帳至其帳戶後,始得辦理有價證券領回、賣出及設質等帳簿劃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