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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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12年12月29日)
第 30-6 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信託時,應提示存摺、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及信託契約、遺囑或其他證明信託關係存在之相關文件,經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保管事業。
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即自委託人之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如數撥入受託人之參加人帳簿之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並為信託標的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