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帳戶之開設與管理 ( 112年12月29日)
第 7 條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

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

第二項之存摺,不得為出質或轉讓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