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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帳戶之開設與管理 ( 112年12月29日)
第 8 條
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條開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