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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六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2 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得以命令通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