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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六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4 條
主管機關得限制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期貨交易人應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與持有部位;其申報範圍、內容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