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交易法
第 六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4 條
主管機關得限制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期貨交易人應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與持有部位;其申報範圍、內容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