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交易法   第 三 章 期貨結算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47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結算與交割之程序及方法。
二、結算確認、登錄與報告書。
三、結算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事項。
四、到期交割之處理。
五、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服務費事項。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緊急處理措施。
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