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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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三 章 期貨結算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51 條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應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結算機構應將結算會員所繳交之結算保證金,依自營與經紀分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