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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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三 章 期貨結算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52 條
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
一、期貨結算機構。
二、期貨交易人。
三、期貨結算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