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65 條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