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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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66 條
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
期貨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及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