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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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67 條
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