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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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68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
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