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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70 條
期貨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前項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之債權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