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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73 條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