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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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77 條
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期貨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之範圍內,視為未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