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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78 條
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