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交易法   第 五 章 同業公會 ( 112年06月28日)
第 89 條
期貨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但該所屬區域未組織同業公會者,應暫時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

前項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