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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五 章 同業公會 ( 112年06月28日)
第 92 條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至少應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但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