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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五 章 同業公會 ( 112年06月28日)
第 93 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應記載事項、業務之指導與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