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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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六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96 條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
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