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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六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97-1 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