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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0日)
第 3 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