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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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二章 設立許可 第二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9月27日)
第 10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