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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一章 總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3 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設立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