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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1月06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及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