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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二 節 組織及人員 ( 104年01月06日)
第 28 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三、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四、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五、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足以擔任該項職務者。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非經申報本會核備,不得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