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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二 節 組織及人員 ( 104年01月06日)
第 29 條
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之業務或財務部門職務二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