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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1月06日)
第 5 條
期貨交易所開業前應檢具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期貨交易契約及其足以執行交易、監視、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