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外國期貨商之設置 ( 104年01月06日)
第 19 條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二、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
三、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