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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1月06日)
第 2 條
期貨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之事業或外國期貨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